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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张家口事业单位备考:刑法分则之抢劫罪

2020-03-16 15:40:19|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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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有很多罪名,其中有一个罪名是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的,就是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抢劫罪,考试过程中经常给出相应的案例让大家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可以简单的记为压制反抗,劫取财物,接下来,我们具体来看如何判断这个罪名

行为方式抢劫罪一般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具体来说:

(1)暴力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对象只包括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

(2)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本质是是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足以抑制对方反抗。如,甲用刀顶着乙,逼其将钱包拿出来,否则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甲构成抢劫罪。

(3)其他方法。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本质是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需要注意,如果是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行为人单纯利用被害人这种状态取走财物,成立盗窃罪。如,甲醉酒倒地引来众人围观,乙谎称甲的家人将其扶到偏僻处拿走甲的钱包,乙构成盗窃罪。

2.行为对象

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要求债权人免除自己的债务。再如甲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使用暴力,迫使司机免除了甲的车费,甲构成抢劫。需要注意的是,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抢劫罪既遂。

3.因果关系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虽然陷入了无法反抗的状态,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或者不是行为人带着抢劫的目的造成的,不构成抢劫。如甲醉酒倒地引来众人围观,乙谎称甲的家人将其扶到偏僻处拿走甲的钱包,乙构成盗窃罪。再如甲出于强奸目的将妇女乙打晕,事成之后,又拿走乙的钱包。甲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抢劫罪的介绍,希望通过以上介绍大家能够掌握这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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