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更多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国家公务员 > 招考信息 > 信息汇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荐: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荐: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张家口职位30个,招录78人)

荐:2020国考新大纲笔试课程

荐: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原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原文链接:;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3002000c&e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a324000d

张家口中公教育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责任编辑:侯文)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9:00-21:00)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