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二、拘传的适用对象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未被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决定机关
有权决定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四、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执行拘传的权力。
五、适用程序
1、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3、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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