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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重要战略部署,2018年是深化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一年,2018年12月29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七次会议对20多部法律进行了制定和修改,对于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而言无疑起到重要的方向引领作用,为更全面的准备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接下来对此次会议中修订的以下4部法律的修订亮点进行解读分析。
一、亮点解读之四部法: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具体亮点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这4部修订法律中修订内容较多,亮点最多的,所以需要大家对修订亮点熟练掌握。
1.修订第9条:
承包地流转和入股。将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同时修订41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2.修订第21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即承包耕地的承包年限在第二轮承包年限的基础上再顺延30年。
3.修订第24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4.修订第27条: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5.修订第46条:
承包土地的再流转。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6.修订第47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二)《车辆购置税法》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车辆购置税法》对于2019年考试而言是一部新法,伴随着《车辆购置税》的施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也将废除。《车辆购置税法》总计19个条款,需要大家对此次立法中的重要条款熟知。
1.纳税人范围
第1条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2.征收方式
第3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相关税率
第4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4.免征情形
第9条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十三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三、修订亮点备考提示
对于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车辆购置税法》《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修订亮点,大家需从宏观上把握相关规定即可,对于新法的考查,较少案例来考查,即间接考查较少,所以大家放松心态,常翻、常看,以充足准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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