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辛苦备考的你,可能在焦虑教育学的一对人物记不住,也可能是在惆怅心理学的一堆理论流派糊了,而法律也无疑是试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今天,中公老师给大家带来了关于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申请,撤销和丧失问题,特别是里面的数字问题,帮助大家辨析、识记。
首先,教师资格考试的时间问题,每年1次。(此处尊重法律规定,不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1次。(《教师资格条例》)
其次,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是在考试的过程中,不乏作弊弄虚作假来骗取教师资格证的行为。那此时,考试成绩将会作废,3年内不能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
然后,考试合格之后需要一个审核认定教师资格的过程,对于认定时间也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教师资格条例》)
接着,在从教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良行为导致教师资格证被撤销,比如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而撤销之后可以再次申请,有时间限制。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
最后,一部分人的教师资格会遭遇丧失,因为这样的人不适合留在教师队伍中,原因如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法》)而一经丧失,终身不能再取得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
关注张家口中公教育(offcnzjk)微信号,掌握考试资讯!
欢迎关注中公张家口教师资格招聘考试频道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