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除了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为民服务、为国奉献的远大理想和报国情怀,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学习成绩优良,能够按期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间可延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3年8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8年8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2周岁(1986年8月1日以后出生)。条件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担任学生干部(在各级党组织以及院系以上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班委会中任职满1学年),或获得院(系)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报考省直机关、雄安新区选调生的,须同时符合招录职位的专业要求;报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选调生的,一般不作专业限制。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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