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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施行十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迎来了首次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已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是2007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初期的73倍,平均每个行政村有近3家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1%,社均成员60户。产业分布广泛,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艺、旅游休闲农业、电子商务等多领域多业态。服务领域拓宽,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探索出股份合作、信用合作、专业合作社再联合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甚至出现许多“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影响和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涉及农民的经济利益,又关系到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此次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委于2015年着手牵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已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农委,有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及有关专业合作社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
亮点一:取消同类限制 明确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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