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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答案】A。解析:《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李某有自动放弃犯罪的意图,并有效的阻止王某死亡结果的出现。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A正确;王某并没有死亡,因此并不构成既遂,B排除;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李某的犯罪未得逞不是由于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因为李某自己的取回砒霜的行为。排除C;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因此,犯罪预备存在于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但本题中,李某已经砒霜置于给王某的药物之中,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故而,李某的行为不可构成犯罪预备,排除D。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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