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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积累要点:行政法十大重要考点

2017-06-21 14:51:24| 来源:

八、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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