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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

2017-06-09 13:34:58| 来源:河北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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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常见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单方解除分为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两种法定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而且在这种情形中劳动者解除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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