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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常识:物与物的分类(1)

2017-05-26 13:34:45| 来源:河北中公教育

 

(5)原则上为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果物不能特定或者尚不存在,则物权人难以或者无从加以支配,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须注意:《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属于例外,动产浮动抵权成立时,不要求客体特定;但是,动产浮动抵权行使时,要求客体特定(规定在《物权法》第196条),这样动产浮动抵权在总体上并未越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二)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

(2)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 ①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 个物权的客体。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 的物权归厲!相同的物权法命运(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所在)!②恰成对照的是,尽管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处的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但是,在例外情形下,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却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从而与其所处的物具有不同的物权归属。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问题:乙能否就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之所有权的客体。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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