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招警 > 阅读资料 >

2017河北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玩忽职守罪概念

2017-03-26 19:06:55| 来源:河北中公教育

如有任何报考疑问,欢迎加入河北招警考试备考交流群: 225146388,和广大考生一起交流进步。

公共基础知识在辅警考试、法检考试、高速公路招聘考试等笔试中时有涉及,河北中公招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玩忽职守罪概念》,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职责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

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出于过失。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责任编辑:wx29504)
关键词阅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9:00-21:00)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