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捐赠人拒不支付款项的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1、捐赠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五)关于违规募捐情形的规定如下: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2、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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