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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保护方法

2016-08-10 09:04:36| 来源:张家口人事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物权的保护方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确认物权。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返还原物。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3.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权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如令侵害人搬走搁置在所有人房屋门口的物品。

4.恢复原状。物权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有恢复的可能,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恢复原状一般是修理或其他方法使财产在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上恢复到财产受损害前的状态。例如,甲将乙的汽车损坏了,乙可以请求甲予以修复,其费用由甲承担。

5.损害赔偿。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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