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利息计算
存、贷款的利息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时间、方法,正确计算。
储蓄存款的计息和付息办法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一)对单位的存贷款利息,一律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二)利息计算的规定。
1、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2、利率的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月)
日利率=月利率÷30(天)或=年利率÷360(天)
3、计息起点。计息本金及利息积数合计,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角、分不计息,利息金额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的,其各段利息计至厘,合计后计至分。
4、结息日期
(1)定期结息。根据各种不同的存贷款分别采用按季、按年固定结息日期。按季结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
(2)约期结息。对利随本清的存贷款以到期日为结息日。定期存款到期结计利息,逾期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3)随时结息。对存款户中途结清账户,借款户提前或逾期归还贷款时,应随时结清利息。
5、计息方法。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账以积数计算利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在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2)逐笔计息。采用对年对月加零头天数方法计算天数。年对年360天,月对月30天,零头天数以实际天数计算。在计算时应注意储蓄存款和贷款零头天数的区别,储蓄存款全年不论大月、小月、闰月、平月均按30天计算。贷款则按日历天数计算零头天数。
例:①如2月25日为对月日(2月为28日),3月5日支取存款或归还贷款,零头天数分别为10天和8天。
②如5月30日至6月1日储蓄天数为1天,贷款天数则为2天。计算公式为:
以整年整月计算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以天数计算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6.其他规定。
(1)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算头不算尾);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2)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三)计息利率的规定
1、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均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挂牌公告利率计息。
2、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均按存入日存单利率计息,提前支取全部天数或过期支取的过期天数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率,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活期利率计息,存期满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和在一年以上的,分别按支取日挂牌公告定期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同档次利率打6折计付利息。
4、贷款按合同约定计息。贷款定期结息的,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二十四、支付结算业务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形式
按货币收付的不同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
现金结算,是指使用现款直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转账结算,是指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办理资金转移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按区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的结算。主要使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等四种结算方式。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四)支付结算的纪律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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